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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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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1.未按规定印制:(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2)伪造、私刻监制章,伪造、变造防伪专用品;(3)印制的企业未按《印制通知书》印制,转借、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4)印制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成品、防伪专用品、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管理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的行为。2.未按规定购领:(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2)私售、倒买倒卖;(3)贩卖、窝藏假;(4)借用他人;(5)盗取(用);(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3.未按规定填开:(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2)填写项目不齐全;(3)涂改、伪造、变造;(4)转借、转让、代开;(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7)填开票物不符;(8)填开作废;(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填开;(11)扩大专用填开范围;(12)未按规定填报《购领用存申报表》;(13)未按规定设置购领用存登记簿;(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的行为。4.未按规定取得:(1)应取得而未取得;(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3)专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4)取得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税款;(5)擅自填开入帐;(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5.未按规定保管:(1)丢失;(2)损(撕)毁;(3)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4)未按规定缴销;(5)印制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6)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的场所;(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的基本联次;(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2)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3)拒绝接受《换票证》;(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私自制作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虚开专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行为之一的。下同);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专用的;3.非法出售专用的;4.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的;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的;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的;8.盗窃专用或者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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