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结束了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正式废止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最初发布于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后在2003年和2011年,国家分别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例如,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要求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等环节。
然而,到了2016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不再适用,因此被废止。如今,如需了解最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定,可能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文件或相关部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