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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路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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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1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四十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2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3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1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2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四十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2种观点: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在机动车道这一范围内享有通行的权利,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其他交通参与者不得侵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先与后是时间概念,所以先行权又称时间路权,多用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交叉时,由法规规定谁先谁后。占用权是指占用道路时,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占用的权利,不经批准是不得占用的。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的情形,具体如下:1、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3种观点: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1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第1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四十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路权可分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之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四十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1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路权如何判定1、交通事故路权的判定如下:(1)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在道路的一定空区域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2)交通参与者在本区域内享有通行权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的人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二、交通事故主要赔偿项目有哪些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2种观点: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路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的判定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比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为70%,次要责任为30%。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以下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通常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责任有几种认定方式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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