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上和上面的情况有些许不同。除了上面根据孩子的年龄判决孩子归谁外,在这种情形下,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一、儿女争夺女方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1、如果离婚时子女年龄不到2周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倾向于判给女方;2、如果离婚时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是不能再生育、生育几率小的,在判决抚养权时优先考虑女方;3、子女随女方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几率更大;4、再婚家庭争夺抚养权的,如果男方还有其他子女的,女方只有该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的几率更大;5、在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例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差距等,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出轨、家暴等,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6、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且条件相当的,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更好,且照料孩子的时间更充裕的,更有利于女方获得抚养权;7、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如果子女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愿意并有这个能力的帮助照顾孩子的,女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8、如果男方有不良嗜好或者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吸毒,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女方。二、解除同居关系要怎么办理双方要解除同居关系就可以自行协商分开;处理不好的直接走诉讼的程序解决;为处理好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根据生活中的同居关系的不同,法律对同居分为了以下几种: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如上文第二种情况。确定属于以上哪类的同居关系后,将根据以下处理确定解除同居关系: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自行解除。双方无须去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并起诉到,可以审理判决的。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并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三、认定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认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因为婚姻一方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属于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分居两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之前不可以再次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否则构成重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是针对婚姻中出现的第三方的一种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选择与之进行结婚,那么也会被认定为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3、有配偶者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重婚罪应当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那么是可以认定为重婚罪的。
第3种观点: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6、对方有不良嗜好、、酗酒、吸毒等恶习;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了就不是配偶。双方没有履行夫妻责任的义务。因此属于无配偶状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6、对方有不良嗜好、、酗酒、吸毒等恶习;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姻终止只能以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衍生问题:异地离婚可以办理吗?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异地可以办理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1.双方持以下材料:(1)双方户口本。(2)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5)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3.通过后发给《离婚证》。异地诉讼离婚手续: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第2种观点: 是的,配偶死亡后,婚姻关系自死亡时消除。如果是宣告死亡后,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调解和好无效,人民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其他条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一、无效婚姻关系如何起诉离婚?1、向人民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根据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与理由提供相应的,能证明导致因婚姻无效的证据及相应的材料。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3、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一般是医学鉴定证明)。同时,人民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主张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因法律事件终止婚姻关系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