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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保留金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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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保留金是指在每次付款时从工程款中提留一部分出来的,一般都是工程款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提留出来的10%的工程款的一半(5%)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5%转为工程质保金。保留金要比质保金多一些,但是最终功能都是维修用的资金。一、公路工程质量保留金如何返还?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留金是指在每次付款时从工程款中提留一部分出来的,一般都是工程款的10%。返还时,第一次,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商;第二次,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就是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何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确保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此可见,按照行业惯例,公路工程质量保留金通常是工程款的10%,等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建设方会支付其中的5%给施工单位,其余的部分转为质量保证金。如果在保修期内公路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则建设方还应该在余下的5%也返还给施工单位,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建设方扣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2种观点: 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留金是指在每次付款时从工程款中提留一部分出来的,一般都是工程款的10%。返还时,第一次,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商;第二次,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就是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一、公路工程质量保留金比例是多少保留金是指在每次付款时从工程款中提留一部分出来的,一般都是工程款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提留出来的10%的工程款的一半(5%)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5%转为工程质保金。保留金要比质保金多一些,但是最终功能都是维修用的资金。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何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确保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一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都在工程总额的5%以内,通常而言,在合同中可以具体约定。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二、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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