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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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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交易公有房的法律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一、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1、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详情如下:(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3)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二、公有住房一般可以分为哪些类型1、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构建的住房;2、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3、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或税后利润及其他国家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④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说,利用国国家资金或者国有权益构建或者受赠的住房。明确规定房产权属于国家的住房,一般都属于公房。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3种观点: 交易公有房的法律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1)公房过户需要进行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如果没有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无签署购房合同的声明,盖有单位公章。(2)公房交易前要得到单位的认可同意。现在部分城区比如丰台,海淀已经不再需要单位开具的同意出售材料。但是有些城区还是需要的。所以交易中需要注意。(3)公房交易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是一般是建委直接收取。标准价和优惠价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房本面积1560元(城六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或者1120元/平米)7%。成本价:房本面积1560元/平米(城六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或者1120元/平米)1%(4)公房交易后,新的业主的房本产权就是商品房性质。(5)因为公房一般查不到原值,建委规定查不到原值的房屋,如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按照网签价格或最低过户指导价的1%来计算。(6)央产房也是已购公房,并且央产房房的房本一般也是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没有其他特殊的地方。需要认真核实是否为央产,确定是央产房,要办理央产上市登记。一、房屋买卖税费要怎么计算国家收取的税费:1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2、印花税:成交价的0.1%,买卖双方各0.%;3、已购公房要交每平米15.6元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不用,买方交;4、营业税:按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发证日期,不足5年的要交成交价5.5%的营业税,卖方承担;5、个人所得税:8月1号起征,差额(成交价-合理费用)的20%,合理费用包括原购房价、买卖过程中交纳的税费。个税征收有优惠:1年内买房可减免个税。卖方承担。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交易,还需要交纳:1、代理费:大概是成交价的2.5-3%,买方承担;2、过户费:1000-3000元不等,买卖双方各一半;3、贷款的话,还有贷款手续费:1000元左右,贷款过程中还有些评估费、律师费等,几百元的样子。买方承担。注意:如果卖方要求的是净房价,那所有费用都要由买方来承担了。或者双方协商。

第2种观点: 公房可以买卖过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房的转让、出租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合法的产权: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只有在或单位的授权下,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个人或单位才能享有公房的使用权。2、有合法的转让手续:公房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个人或单位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请转让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3、符合相关规定:公房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对公房的保障性转让、单位对职工公房的转让等。公房买卖过户的流程如下:1、查看产权证明和房产证:买家在购买公房前需要查看卖家的产权证明和房产证,确保卖家持有合法产权证明。2、签订购房协议:双方在确认房屋产权证明无误后,可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买卖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事宜。3、缴纳税费:在房屋过户前,需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缴纳公证费、契税、工本费等税费,以及未交的房产税、物业费等费用。4、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签订购房协议后,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要求和手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办理。综上所述,在公房的转让、出租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3种观点: 公房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1、实地看房。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2、签订《买卖合同》。核实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3、办理贷款手续。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4、办理交易过户。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5、办理土地证过户。买方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6、房屋交验。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并且在房屋交验的环节,要求卖方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签署完《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后,交易结束。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3种观点: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近10年来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不过可以上市出售的公房也有一定的条件,下面列出了不可售公房的范围: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公房都可上市交易。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优惠的住房。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BOBO还特意向一些业内人士和有关机构了解到有关公房买卖经常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问题,也请读者加以注意。首先是物业管理的问题,BOBO了解到上海市物价局与房地产局曾联合出过一个规定。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除以下条件之外的公房可以买卖: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二、交易原则: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还包括交易规则。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优惠的住房。三、操作程序: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交易公有房的法律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一、怎么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方式为:1、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90持房地产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申报交易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然后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房屋拆迁评估内容有哪些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三、房产评估有哪些原则房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与公开原则。房产评估是对同一楼盘在售房源的挂牌价格以及同类型楼盘的近期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专业处理,换算出某楼盘的平均单价并结合待评估房屋的实际情况计算出该房屋相对科学合理的市场参考价,包括以过户指导价评估、以网签价评估、以合同价(最终成交价)评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住房交易注意事项有: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次转让时缴纳契税即可,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次转让时除缴纳各类税费外,还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一、还建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还建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商品房是通过货币交易的形式来购买的,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2、土地性质不同:大多数的还建房是划拨土地去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3、交易税费不同: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二、房改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zhi方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而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房改房不能变成商品房,房改房是国家对员工薪酬中没有包含住宅花费资金的一种抵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有住房交易注意事项: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次转让时缴纳契税即可,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次转让时除缴纳各类税费外,还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3种观点: 公有住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1、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得的住房,在转让时亦有所不同。2、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再行转让时,出售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对于买受方来说,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过户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但应当注意,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二次交易时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在第一次上市交易中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此时已完成了向个人私房的转化,而个人私房在交易时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另外,对于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在自己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也可作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3、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由于已经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所以,在进行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即可,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1种观点: 购买公有住房怎么办理手续??购置公有住房流程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 备案、意向登记、 摇号 、签约入住 等流程。 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 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三房”轮候家庭 去户口所在地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3种观点: 购买公有住房怎么办理手续?购置公有住房流程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1种观点: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第二类: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及本地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购买价格产权是否可以上市市场价个人产权可以交易成本价个人产权五年后交易标准价部分产权五年后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注:成本价或是标准价购买的房产进入市场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发的日期推算。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在发生继承行为的时候,只能继承个人拥有部分。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关于公房能否买卖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业主如有出售公房的意愿,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

第2种观点: 1、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2、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3、购买已购公房要注意什么问题?如果你想购买已购公房,应先了解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如对方是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买房屋,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你在购买他的房屋时则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对方是以市场价从其单位购买的房屋,那你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了。这一点购房人应当清楚,并且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在同卖方商议价格时加以考虑。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公房的上市条件、已购公房的分类以及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的情况。已购公房分为三类,分别是主管共有住房、单位自管产和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已购公房。其中,已购公房需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核、过户、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等步骤。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各种房屋类型都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第二类: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及本地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关于公房能否买卖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业主如有出售公房的意愿,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拓展延伸公房能否上市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公房是指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或由集体管理的房屋,通常不具备私人产权。因此,公房能否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公房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公房上市交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具体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房上市申请,确认房屋权属关系是否清晰、合法,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如果申请材料齐全,通过审批后,公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了。其次,公房上市交易需要确定房屋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公房上市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恶意炒作。房屋售价的确定需要参考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此外,公房上市交易还需要办理房屋交易税费等手续。具体来说,公房上市交易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产税等税费,同时还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手续。最后,公房上市交易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意味着公房上市交易不能成为一种财富差距扩大的手段,而是应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综上所述,公房能否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公房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房屋售价,办理房屋交易税费等手续,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公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了。结语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公房具有不同的上市条件,本文为大家进行梳理。公房指共有住房,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已购公房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已购公房可上市交易,而第二、三类已购公房则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审核、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完成过户手续等步骤。因此,若有出售公房的意愿,请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购买公有住房怎么办理手续??购置公有住房流程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2种观点: 购买公有住房怎么办理手续?购置公有住房流程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1种观点: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第二类: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及本地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关于公房能否买卖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业主如有出售公房的意愿,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

第2种观点: 1、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2、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3、购买已购公房要注意什么问题?如果你想购买已购公房,应先了解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如对方是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买房屋,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你在购买他的房屋时则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对方是以市场价从其单位购买的房屋,那你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了。这一点购房人应当清楚,并且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在同卖方商议价格时加以考虑。

第3种观点: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第二类: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及本地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购买价格产权是否可以上市市场价个人产权可以交易成本价个人产权五年后交易标准价部分产权五年后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注:成本价或是标准价购买的房产进入市场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发的日期推算。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在发生继承行为的时候,只能继承个人拥有部分。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关于公房能否买卖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业主如有出售公房的意愿,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

第1种观点: 购买公有住房怎么办理手续??购置公有住房流程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2种观点: 公房买产权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每一个地方的公共租赁房屋的都不太一样,有的可以买卖产权有的不可以买卖产权。可以买卖的话一般要先向公租房所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缴纳相关的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后,即买断了产权。【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 备案、意向登记、 摇号 、签约入住 等流程。 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 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三房”轮候家庭 去户口所在地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1种观点: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一、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条件是什么(一)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无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5、无住房;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材料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并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明、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3、中低收入申请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家庭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产权登记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5、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流程:1、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事处或提出申请。2、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3、移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住房复审(一般为15日)。移交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一般为15日左右)。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约为30日)。5、予以登记。6、市住房保障处按照相关标准统一纳入轮候,若符合条件,就会进入年度复审。7、若审核通过并且有房源轮候到您,那么就可以实行配组,一般是需要摇号的,然后再办理承租手续。若未轮候到家庭,则需要排队等待。8、无论是轮候到的人还是没有轮候到的人都需要实行年审。9、不符合条件的人会被退出掉,符合条件的人将继续享受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3种观点: 一、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无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5、无住房;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共租赁房申请应准备的材料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并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明、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3、中低收入申请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家庭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产权登记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5、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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