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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人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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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人户保证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证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证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证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廉租房是指以租金补助或什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证规范且住宅困难的家庭供给社会保证性质的住宅。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核心预算内出资补助和核心财政廉租住宅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廉租住宅保证面积规范为:一人户保证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证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证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证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廉租住宅保证面积外的租金规范,在公共租借住宅租金规范的基础上每月每修建平方米降低0.50元履行,公共租借住宅不管保证内仍是保证外面积一概按照公共租借住宅规范履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2种观点: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2)申请人一定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即实际经济情况很差的情况;(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狭小,且符合申请标准的;(4)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由当地管理机构确定没有其他住宅的。2、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如何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流程如下:1、向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廉租房;2、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3、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4、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5、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户保障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障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障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申请人的人口数量、家庭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六条 市、县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公租房显示已配租是指此房子已经配租给别人了。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公租房显示已配租是指此房子已经配租给别人了。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七)外迁或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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