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指由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的采暖费用。每年的采暖期都会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同时,收费标准还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一项必须实行的收费制度,也是用户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集中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在每年的采暖季节前公布。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由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用户收取。同时,收费标准还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其中,基本费用是指保障供暖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耗热计量费是指根据供热计量器记录的热量消耗量进行计算的费用;其他杂费包括维修费、安全费等。在收费标准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供热设备价格、物价变化、用能效益等因素,同时还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价格等要求。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热量、节约用能等方式来降低采暖费用支出。如果用户对集中供暖的账单有疑问或者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如果用户对集中供暖的账单有疑问或者不满意,可以首先与供热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此外,建议用户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前,要详细了解并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用户使用供热服务必须面对的问题。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用户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并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由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3种观点: 从目前情况来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按取暖面积计算的。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半个阳台面积。如果厨房没有安装暖气片则不计算面积,这是目前比较合理的几种供暖收费标准。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的投入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据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解决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国家对于供暖没有统一的文件,以陕西省为例:不同以陕西地区为例: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第一条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六条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第七条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第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第九条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第十条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第十一条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1种观点: 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指由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的采暖费用。每年的采暖期都会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同时,收费标准还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一项必须实行的收费制度,也是用户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集中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在每年的采暖季节前公布。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由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用户收取。同时,收费标准还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其中,基本费用是指保障供暖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耗热计量费是指根据供热计量器记录的热量消耗量进行计算的费用;其他杂费包括维修费、安全费等。在收费标准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供热设备价格、物价变化、用能效益等因素,同时还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价格等要求。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热量、节约用能等方式来降低采暖费用支出。如果用户对集中供暖的账单有疑问或者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如果用户对集中供暖的账单有疑问或者不满意,可以首先与供热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此外,建议用户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前,要详细了解并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用户使用供热服务必须面对的问题。收费标准一般以元/平方米/采暖季为单位,包括基本费用、耗热计量费和其他杂费等。用户在使用集中供暖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并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由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从目前情况来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按取暖面积计算的。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半个阳台面积。如果厨房没有安装暖气片则不计算面积,这是目前比较合理的几种供暖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的投入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解决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法律客观:《 西安 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收取,有关单位应直接对用户收取,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托管合同 。
第3种观点: 陕西取暖费发放标准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城市低保户每人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600元;3、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增加的职工取暖补贴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陕西取暖费资金来源如下:1、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2、城市低保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3、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法律依据《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 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试点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 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1种观点: 西安取暖费补贴标准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二)城市低保户每人每个取暖期取暖费的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600元。(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的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发放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补贴条件: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规定或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办法还解释说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3种观点: 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文件精神,供热分为:(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例:若居民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则供暖费计算方式:100/平方米×5.8元×4个月(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3月15日,共计4个月)(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具体计算公式为: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二、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三、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四、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法律依据: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