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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交易过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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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种观点: 交易公有房的法律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一、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1、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详情如下:(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3)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二、公有住房一般可以分为哪些类型1、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构建的住房;2、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3、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或税后利润及其他国家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④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说,利用国国家资金或者国有权益构建或者受赠的住房。明确规定房产权属于国家的住房,一般都属于公房。

第3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有房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4、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3种观点: 交易公有房的法律原则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1种观点: (1)公房过户需要进行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如果没有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无签署购房合同的声明,盖有单位公章。(2)公房交易前要得到单位的认可同意。现在部分城区比如丰台,海淀已经不再需要单位开具的同意出售材料。但是有些城区还是需要的。所以交易中需要注意。(3)公房交易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是一般是建委直接收取。标准价和优惠价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房本面积1560元(城六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或者1120元/平米)7%。成本价:房本面积1560元/平米(城六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或者1120元/平米)1%(4)公房交易后,新的业主的房本产权就是商品房性质。(5)因为公房一般查不到原值,建委规定查不到原值的房屋,如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按照网签价格或最低过户指导价的1%来计算。(6)央产房也是已购公房,并且央产房房的房本一般也是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没有其他特殊的地方。需要认真核实是否为央产,确定是央产房,要办理央产上市登记。一、房屋买卖税费要怎么计算国家收取的税费:1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2、印花税:成交价的0.1%,买卖双方各0.%;3、已购公房要交每平米15.6元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不用,买方交;4、营业税:按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发证日期,不足5年的要交成交价5.5%的营业税,卖方承担;5、个人所得税:8月1号起征,差额(成交价-合理费用)的20%,合理费用包括原购房价、买卖过程中交纳的税费。个税征收有优惠:1年内买房可减免个税。卖方承担。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交易,还需要交纳:1、代理费:大概是成交价的2.5-3%,买方承担;2、过户费:1000-3000元不等,买卖双方各一半;3、贷款的话,还有贷款手续费:1000元左右,贷款过程中还有些评估费、律师费等,几百元的样子。买方承担。注意:如果卖方要求的是净房价,那所有费用都要由买方来承担了。或者双方协商。

第2种观点: 公房可以买卖过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房的转让、出租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合法的产权: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只有在或单位的授权下,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个人或单位才能享有公房的使用权。2、有合法的转让手续:公房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个人或单位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请转让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3、符合相关规定:公房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对公房的保障性转让、单位对职工公房的转让等。公房买卖过户的流程如下:1、查看产权证明和房产证:买家在购买公房前需要查看卖家的产权证明和房产证,确保卖家持有合法产权证明。2、签订购房协议:双方在确认房屋产权证明无误后,可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买卖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事宜。3、缴纳税费:在房屋过户前,需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缴纳公证费、契税、工本费等税费,以及未交的房产税、物业费等费用。4、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签订购房协议后,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要求和手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办理。综上所述,在公房的转让、出租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3种观点: 公房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1、实地看房。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2、签订《买卖合同》。核实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3、办理贷款手续。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4、办理交易过户。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5、办理土地证过户。买方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6、房屋交验。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并且在房屋交验的环节,要求卖方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签署完《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后,交易结束。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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