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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找老百姓核查是否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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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查岗时人不在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一般应限定在3日以内作出说明。如果,被调查人拒不讲清其问题,可以从其开始谈违纪错误之日起算,如果只讲部分问题,组织发现其有新的问题,可以从发现新问题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3种观点: 纪委不作为,可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投诉,实名控告,曝光媒体,向巡视组提供线索,向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处理检举控告、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法律分析纪委不作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或投诉,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可以实名控告。可以向媒体曝光,也可以向巡视组提供线索,或者向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拓展延伸应对纪委不作为的有效措施应对纪委不作为的有效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纪委成员履职尽责。其次,加强纪委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纪委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加大对纪委的资源投入,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最后,加强对纪委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应对纪委不作为问题,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结语针对纪委不作为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提升纪委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增加资源投入,确保工作效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纪委不作为问题,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是双重领导,对于纪委不作为的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或投诉,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可以实名控告。可以向媒体曝光,也可以向巡视组提供线索。监察委是监察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2种观点: 纪委是双重领导,对于纪委不作为的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或投诉,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可以实名控告。可以向媒体曝光,也可以向巡视组提供线索。监察委是监察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怎么举报交警徇私枉法到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举报、控告机关和人民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1)来电可直接打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2)来信反映则寄:直接寄往市纪委监察室收。(3)来访可直接到市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也可在局领导接访日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市系统警务监督员反映。二、纪检委与监察委是一个部门吗?纪检委和监察委不是一个部门:1、二者的职责不同,纪检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机关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2、二者依据不同,纪委工作依据的是《中国党党章》等党内规定,监察委依据的是《》。三、什么情况下为停止执行职务?是一种措施。《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采取对被审查人停职检查或者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如果继续执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员的利益,造成工作损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并且妨碍案件审查。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审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审查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的规定,已经被立案审查,是暂停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必备条件,也是防止滥用暂停履行职务措施的保护性规定。

第3种观点: 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三、纪检立案的基本程序1、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2、立案。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3、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5、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6、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第七条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是双重领导,对于纪委不作为的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或投诉,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可以实名控告。可以向媒体曝光,也可以向巡视组提供线索。监察委是监察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2种观点: 纪委是双重领导,对于纪委不作为的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或投诉,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可以实名控告。可以向媒体曝光,也可以向巡视组提供线索。监察委是监察机关,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怎么举报交警徇私枉法到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举报、控告机关和人民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1)来电可直接打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2)来信反映则寄:直接寄往市纪委监察室收。(3)来访可直接到市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也可在局领导接访日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市系统警务监督员反映。二、纪检委与监察委是一个部门吗?纪检委和监察委不是一个部门:1、二者的职责不同,纪检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机关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2、二者依据不同,纪委工作依据的是《中国党党章》等党内规定,监察委依据的是《》。三、什么情况下为停止执行职务?是一种措施。《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采取对被审查人停职检查或者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如果继续执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员的利益,造成工作损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并且妨碍案件审查。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审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审查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的规定,已经被立案审查,是暂停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必备条件,也是防止滥用暂停履行职务措施的保护性规定。

第3种观点: 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三、纪检立案的基本程序1、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2、立案。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3、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5、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6、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第七条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法律依据:《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 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第七条 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 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处理的,应予批评或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法律依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群众的检举、控告,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并密切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内处级以下单位和干部一般性问题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除领导批示的外,以转办的方式处理;涉及到厅局级干部的违纪问题、处级干部重大问题的举报、控告及一般干部的恶性案件,可摘登《纪检监察情况》报部领导。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受理的来信来访,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批评或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的;  (六)阻挠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的。

第3种观点: 对纪检委处理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具体如下:1、不服纪检部门处理意见可以向同级举报,法律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2、向纪委所在同级继续举报;3、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进行举报。因为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那么,对本级纪委做出的结论不满意,找其领导机关是非常正确的。纪委这个机关只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就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移送的案件,纪委对判决不服时,可以向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移送的案件,纪委对判决不服时,可以向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党纪处分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纪委、直至纪委、提出申诉。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主要是针对机关的的经济或是政治活动进行调查的机构,应当是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对公民进行调查了。如果的行为涉及到平民百姓的话,那纪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介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以下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不可以查老百姓。纪委主要是针对机关的的经济或是政治活动进行调查的机构,应当是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对公民进行调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调查的依据主要是调查、举报和公、检、法案卷材料等。调查对象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收到实名举报调查方式包括:没有具体的时间确定,而举报也不一定都立案,纪检部门要先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的才立案查处。但无论立案查处与否,实名举报的,纪委都会把调查的情况回复给举报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调查的依据主要是调查、举报和公、检、法案卷材料等。调查对象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调查的依据主要是调查、举报和公、检、法案卷材料等。调查对象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收到实名举报调查方式包括:没有具体的时间确定,而举报也不一定都立案,纪检部门要先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的才立案查处。但无论立案查处与否,实名举报的,纪委都会把调查的情况回复给举报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调查的依据主要是调查、举报和公、检、法案卷材料等。调查对象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依据相关条例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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