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家卫健委下设的管辖的单位主要有办公室、人事司以及规划发展信息司、财务司以及法规司还有改革司等。这些单位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责,所管理的内容不同。卫健委管辖单位的工作职责:1、。主要负责机关的正常运转工作,并且还承担着安全、保密以及信访等相应的工作。2、人事司。主要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且承担着机关单位的人事管理以及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工作。3、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主要是负责健康中国战略的协调以及推进工作,并且组织和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的规划。4、财务司。承担机关以及预算单位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以及内部的相关审计工作。5、法规司。主要负责组织和起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草案,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及标准,承担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卫健委管辖的单位和部门还是比较多的,而这些部门以及相应的单位又有着自己要从事的具体工作,在我国健康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原来的卫生局。卫生局升格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最后又改称“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卫健委全称是卫健委全称是卫生和健康委员会。1、卫健委是下设机构,是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基础,整合了原其它部门承担的卫生健康管理职能而设立部级机构。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人事司、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财务司、法规司、改革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健康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3、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案提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组成部门。【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和地方各级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