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1种观点: 信托行为是指达成信托时所履行的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依法裁定的命令。信托行为分为主体和客体,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信托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从信托的本质出发,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信托行为,应具有两大特点:1、信托行为是一种角色行为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关的被期待的一套行为模式,是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判定一种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角色行为,主要是根据行为本身是否出自或应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动范围均受法律的严格规制,其行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2、信托行为是一种抽象行为行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效力范围。依此界定,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在信托行为成立生效后,其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后果是,产生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由此可知,信托行为具有抽象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3种观点: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依法裁定的命令。信托行为分为主体和客体,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设计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法国家信托法所创制的概念,相当于英美信托法中”明示信托的设立”。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行为概念源自,其后建立信托法的法国家亦均将信托行为概念纳入法律行为范畴。一、信托关系的本质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泛指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而在这种信托关系下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被称为特殊的或非传统的信托义务。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3种观点: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一、信托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4、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2种观点: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满足下列条件,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即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二、财产权信托的产品适用对象与范围关于信托法的主体效力:主体效力,是指信托法适用于哪些民事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是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根据本条规定,无论中国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信托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进行信托活动,就要适用本法。三、中国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信托无效的情况包括。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满足以下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1、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契约型私募基金个人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条件是什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条件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终止是解除已存在的信托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信托到期不兑付,投资人可以与信托公司进行交涉当我们购买的信托产品到期而无法兑付,我们可以与信托公司进行交涉。虽然信托公司只是产品的销售方,如果我们购买的信托出现了流动性问题,那么我们肯定会去找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说明信托逾期相应的情况。一般信托产品出现逾期后,信托公司会与底层资产方进行沟通,对于其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同时信托公司也会向投资人出具相关的公告,告知投资人信托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二、信托到期不兑付,投资人可以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去催回欠款当我们购买的信托到期后无法兑付,我们可以去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来追回信托的欠款。我们可以找到信托产品底层的资金使用方,去仔细了解信托资金究竟用到了哪些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向资金使用方追回欠款。只要资金使用方名下有资产,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信托产品的相关协议去处置资金使用方名下的资产,尽量去追回我们的信托投资款。第三、信托到期不兑付,投资人与资金使用方共同协商延期兑付当我们购买的信托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我们可以与信托资金的使用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来解决信托投资的资金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衍生问题:信托贷款有哪些风险1、道德风险: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2、风险传染: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3、法律风险:首先是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4、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
第3种观点: 现今,信托已经成为了一种投资理财产品,出入银行时,往往都能看到信托理财的广告。不少人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后,或设立信托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会要求提前终止信托。但要是不清楚信托是否可以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有没有风险,就容易和受托人发生纠纷了。信托可以设立,自然就可以终止,但是信托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的吗?答案当然是可以。信托提前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信托合同对提前终止信托的事情有约定的,当约定的条件出现的时,投资人(委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如信托合同约定,投资人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后有权随时终止信托合同的,那投资人只要提前15天通知了受托人终止信托的,即使信托目的没有达到,也可以提前终止信托。2、信托合同对提前终止信托无约定的,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委托人仍然可以提前终止信托。依照信托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终止信托:(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如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等情况,投资人可以解除信托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信托合同中对提前终止信托有约定。投资人按照约定终止信托的,都不存在违约风险,只是未经沟通就终止信托的,可能会有信托收益,甚至本金的损失的风险。倘若信托合同无约定,且不存在信托法规定的情形的,信托已经开始,就不能提前终止了,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信托合同、赔偿损失等。因此,如您因故需要提前终止信托,又未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咨询专业经济纠纷律师,争取合理合法终止信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造成讼累。一、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吗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