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信托法律服务所包含的内容1、信托产品结构设计根据资本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收益要求等因素,结合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的实际情况,为信托公司类客户设计信托产品结构,确保信托产品资金募集、信托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受托人、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2、信托业务规则、办法、指引等制订归纳整理信托产品的特点,结合法律、行规及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为信托公司类客户制订各种类型、各种行业信托业务的操作规则、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3、信托运营纠纷解决方案制订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对于因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发生的信用风险、担保风险、市场风险等导致的信托财产风险,为信托公司类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及/或对于解决方案进行合法、可行性研究论证。4、信托监管解读对于银监会、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出台的关于信托的相关规定,从出台背景、宏观经济等方面,解释具体法条,分析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5、信托产品合法合规论证基于信托产品合法、合规性要素,结合信托公司类客户风险防范的目的,根据法律、行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司法实践的认定,对于客户关于信托产品结构设计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充分揭示信托产品中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6、信托项目尽职调查根据客户的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搜集资料、走访相关部门、监管部门等方式,对于投融资标的、交易对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法律尽职调查,进而对于信托公司类客户的初步结构设计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7、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就信托公司类客户开展的集合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信托资金募集、信托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行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8、信托法律文件起草、修订根据信托客户要求,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成信托交易顺利推进,专业、严谨、周密、细致的起草、修订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及/或信托交易文件。9、信托项目商务谈判接受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类客户的委托,代表或协助投资者客户与信托公司的商务谈判,代表或协助信托公司类客户与投资者、交易对手的商务谈判,代表或协助工商业企业客户与信托公司的商务谈判,有效辅成客户,最大限度赢得或维护谈判利益10、信托法律、实务培训研讨应客户需求,经常性对信托公司类客户及其相关职员、投资者客户、工商业企业客户进行信托法律法规及监管的高效培训或主题研讨,并及时向客户提供各类信托法律价值信息。信托法律服务制度有着其他法律服务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支配,同样在其他方面信托法律服务制度也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新不言而喻。所以对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的改进是很重要一步,对以后信托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什么是金融信托法律关系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3、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2种观点: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时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因此,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3种观点: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中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中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第1种观点: (一)信托是一种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可见,信托的本质属性是对财产权的分割处分和管理。(二)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根据对信托的释义,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的表述为:“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
第2种观点: 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一、信托财产的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信托财产的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2、信托财产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3、信托财产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4、信托财产于受益人的财产;5、信托财产本身的损益是的。正是因为家庭信托具有上述特点,才能在债务与财产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信托财产不受影响。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5)要求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信托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有上述第1、第3、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法律服务的内容:1、信托产品结构设计;2、信托业务规则、办法、指引等制订;3、信托运营纠纷解决方案制订;4、信托监管解读;5、信托产品合法合规论证;6、信托项目尽职调查;7、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8、信托法律文件起草、修订;9、信托项目商务谈判;10、信托法律、实务培训研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信托法律服务的内容:1、信托产品结构设计;2、信托业务规则、办法、指引等制订;3、信托运营纠纷解决方案制订;4、信托监管解读;5、信托产品合法合规论证;6、信托项目尽职调查;7、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8、信托法律文件起草、修订;9、信托项目商务谈判;10、信托法律、实务培训研讨。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对不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二、撤销信托情况有什么撤销信托有两种情况:1、委托人撤销信托。委托人设立家庭信托后,可以在家庭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以便在必要时根据未来情况的变化撤销信托;2、委托人债权人撤销信托。委托人设立家庭信托后,信托财产的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委托人的偿付能力。如果委托人因设立信托而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因恶意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转让财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信托权利。因此,信托的撤销仍将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在自由范围内制定了一些小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