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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运用什么理念积极打造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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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能源管理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能源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哪些工作?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能源规划和;组织实施国家能源领域的节能和新能源开发利用计划;负责监管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推进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能源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积极鼓励和指导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兴业,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给比例,并通过税收、信贷、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

第2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能源管理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能源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积极鼓励和指导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兴业,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给比例,并通过税收、信贷、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

第1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对能源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以实现对能源计划、能源实绩、能源平衡、能源预测、能源设备、能源质量、生产调度、物流调度等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分析。解决了企业管理者对各种能源介质的优化决策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能源的生产、使用和运行工况,做到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实现能源管理由粗放化向精益化管理的转变,实现生产由经验化到精确化调度职能的转变。 使能源管理的一系列过程都实现数据化、智能化、自动化,达到能源精细化管控,优化生产,安全供能,降低能耗,提高调度掌控力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1种观点: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简称能源局)于2008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2008年7月,已正式批准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日前对外公布。这标志着新组建的能源行业管理机构正式开始运行。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推进能源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2、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及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3、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4、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法律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二)在电力监管现场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实施封存。第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2种观点: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能源管理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能源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哪些工作?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能源规划和;组织实施国家能源领域的节能和新能源开发利用计划;负责监管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推进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能源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积极鼓励和指导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兴业,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给比例,并通过税收、信贷、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

第1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对能源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以实现对能源计划、能源实绩、能源平衡、能源预测、能源设备、能源质量、生产调度、物流调度等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分析。解决了企业管理者对各种能源介质的优化决策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能源的生产、使用和运行工况,做到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实现能源管理由粗放化向精益化管理的转变,实现生产由经验化到精确化调度职能的转变。 使能源管理的一系列过程都实现数据化、智能化、自动化,达到能源精细化管控,优化生产,安全供能,降低能耗,提高调度掌控力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2种观点: 省能源局主要负责的内容如下:1、承担调节全省近期经济运行的职责。负责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信息引导;编制近期经济运行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全省煤、电、油、气、运调度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天然气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电力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交通综合运输协调;2、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发展和能源行业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3、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能源集团担起开采能源,保护能源,节约能源的责任,能源,是指能够提供能量的资源。这里的能量通常指热能、电能、光能、机械能、化学能等。可以为人类提供动能,机械能和能量的物质。能源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1)来自太阳的能量。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太阳光热辐射能)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2)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3)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发挥监督作用。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2种观点: 省能源局主要负责的内容如下:1、承担调节全省近期经济运行的职责。负责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信息引导;编制近期经济运行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全省煤、电、油、气、运调度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天然气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电力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交通综合运输协调;2、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发展和能源行业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3、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能源属于国家能源局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推进能源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及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1种观点: 行政复议能源局应该怎样处理行政之事呢?全国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什么是合同能源合同能源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合同。合同能源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什么是合同能源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武汉不动产登记局职责是哪些呢?继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新能源汽车补贴是怎样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是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标准规模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第十一条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2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对能源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以实现对能源计划、能源实绩、能源平衡、能源预测、能源设备、能源质量、生产调度、物流调度等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分析。解决了企业管理者对各种能源介质的优化决策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能源的生产、使用和运行工况,做到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实现能源管理由粗放化向精益化管理的转变,实现生产由经验化到精确化调度职能的转变。 使能源管理的一系列过程都实现数据化、智能化、自动化,达到能源精细化管控,优化生产,安全供能,降低能耗,提高调度掌控力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坚持清洁低碳化战略方向 推动能源事业新进展。国家能源战略理念将发生六大转变,偏重保障供给为主,转变到科学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以能源的消费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严重依赖煤炭资源向绿色、多元、低碳化能源发展。从过度依赖国内能源供应,要转向立足国内和加强国际合作。从生态环境保护滞后于能源发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协调发展转变。从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向科技创新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转变。从各能源品种发展向多种能源互补与系统的融合协调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国有公益性企业是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性需求,而非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这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中国,国有公益性企业是国家宏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和监管,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注重社会责任,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 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在中国,国有公益性企业是国家宏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和监管。国有公益性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公益性质要求,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国有公益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综上所诉,国有公益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性需求,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注重社会效益和公益性质,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国家法律法规和的保护和约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将确保国有公益性企业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能源方针是节约优先。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努力构建节能型生产消费体系。立足国内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着力增强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完善能源储备应急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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