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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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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客户可零投入,操心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部的能源审计、节能方案的设计、融资、节能设备采购、项目施工、测量和验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原则上不需客户投资,且节能效益产生后,客户亦可立即享受部分效益分享。当然,视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相关方可以进行弹性调整和创新,有时也可让客户投入部分资金,承担部分活动。二、节能目标有保证。一般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在能耗诊断、节能改善方案评估、节能工程方案的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与财务计划安排及后续测量与验证等方面都较用能单位更具专业水准,可以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或节能率,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的相对下降。三、节能效益多赢性。通过项目节能潜力的初主及正式的能源审计,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在节能效果能够达到的情况下,无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或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出现多赢局面。四、影响因素较多。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前述诸多优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目标的最终实现以及项目成本利润的回收的实现,均受诸多因素影响。五、项目风险可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影响因素众多,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客户无须提前投入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资金风险和技术风险相对较低。施工和效能风险亦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六、项目谈判具有一定难度。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立,节能潜力或节能目标、项目技术和设备方案、项目成本和利润确定、项目周期、项目能耗基准及调整因素的确定以及项目影响因素的处理等等,构成项目确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种观点: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种观点: 一、客户可零投入,操心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部的能源审计、节能方案的设计、融资、节能设备采购、项目施工、测量和验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原则上不需客户投资,且节能效益产生后,客户亦可立即享受部分效益分享。当然,视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相关方可以进行弹性调整和创新,有时也可让客户投入部分资金,承担部分活动。二、节能目标有保证。一般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在能耗诊断、节能改善方案评估、节能工程方案的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与财务计划安排及后续测量与验证等方面都较用能单位更具专业水准,可以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或节能率,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的相对下降。三、节能效益多赢性。通过项目节能潜力的初主及正式的能源审计,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在节能效果能够达到的情况下,无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或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出现多赢局面。四、影响因素较多。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前述诸多优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目标的最终实现以及项目成本利润的回收的实现,均受诸多因素影响。五、项目风险可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影响因素众多,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客户无须提前投入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资金风险和技术风险相对较低。施工和效能风险亦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六、项目谈判具有一定难度。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立,节能潜力或节能目标、项目技术和设备方案、项目成本和利润确定、项目周期、项目能耗基准及调整因素的确定以及项目影响因素的处理等等,构成项目确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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