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法。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是合法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名称注意事项如下: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业不得冒用“公司”字样。3、排他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4、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对于其他的公司,公司名称登记一般与公司开业登记同时进行。综上所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标志,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3种观点: 可以。信托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角色已经比较丰富:一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二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收购不良资产,作为权利人处置不良资产;三是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购买其他处置主体发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产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不良资产处置信托两大方向有业务实操者提示称,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有:如不良资产的准确估值,一般通过协商定价或市场拍卖的方式;如信用增级问题,不良资产本身的信用就有问题,以此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不经过信用级别的提高,是很难卖出去的,也就缺乏价值。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是提升资产信用等级。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超额抵押、担保、购买第三方担保等。过去我国实行性不良资产时期,主要靠信用担保增级;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如品种设计问题。不良资产要释放生产力,获得融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在资产整合及标准化基础上,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面对未来,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有两大发展方向,其一是从内部保全清收向承接外部不良资产进化;其二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主动管理能力,加强机构合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具体情况而定: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所以被委托人就是你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1种观点: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相关知识点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一、什么叫委托人 ,什么叫受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第2种观点: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时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因此,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3种观点: 受托人不可以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1、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信托财产有哪些?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或者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的权益)。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规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有规定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信托的财产是什么意思1、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2、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请问署名权归属于委托人吗?设计署名权可以归属委托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非法集资高管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可以追回吗可以。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属于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如果有线索,可以向提供,由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是没有处理过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然人买的信托产品,没到期的话,也难处理。只能等到信托项目到期结束的时候,资金回到客户账户以后,才能出面让银行冻结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信托的结束必然要确定信托财产如何归属,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两种归属途径:一是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是信托终止而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一、信托财产归属有哪些注意事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在变化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法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即:一是,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法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的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这也就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视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确定的权利归属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转移过程所需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可以由交接当事人确定,如果有关方面作出规定,则依照其规定。二是,信托终止后,人民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这就是信托财产被依法确定归属于谁,谁就成为被执行人。三是,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这项规定的立足点是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并应有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是什么?这是与结束信托事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法定文件,或者说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这项规定确定了信托终止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受托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托人的责任解除和承担,它对结束信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以保证有秩序地终止信托行为。
第1种观点: 受托人不可以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1、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3种观点: 一、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日本、韩国等国家信托法规定,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灭失、毁损和其他事由而由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一般都对信托财产作了重点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三章也专门规定了有关信托财产的内容,就信托财产的范围和性作出了具体明确规范,对这部分内容,世界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大的分歧和异议。但对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到底归属于谁,大家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移转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发生移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其主要理由,一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同时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日本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转让”,韩国信托法规定是“信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我国省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移转”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就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对这些争论,其实学术界一直就在进行,而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确切的说法,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四种学说:一是物权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二是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三是债权说,认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债权。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是有条件的。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就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难看出,以上四种学说都认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不同的是归属定位不同。因此,对于主张信托财产不发生转移的观点,以没有理论依据的,同时也是不了解信托制度的表现。信托财产移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托人接受信托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所获得的收益,也要以自身的名义取得。如果委托人不将财产转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将停留在民法中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上,而委托代理在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上又明显不如信托制度。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受托人是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受托人是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得作为受托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要求还有: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酒鬼、赌徒等,不能成为受托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3种观点: 受托人不可以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1、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怎么处理?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吗?受托人不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1、受托人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是否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受托人不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1、受托人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可以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吗?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可以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2、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销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销。但由于信托财产的性,抵销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风险提示:抵销属于《民法》上债的消失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当事人就互相负有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吗?受托人不可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受托人除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2、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风险提示: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信托可以设定多个受益人,其中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说别人把财产信托给你管理,而你作为受托人同时又是唯一的受益人,这不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2种观点: 委托人对其信托财产拥有什么权利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相关知识点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解任受托人。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时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因此,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1种观点: 一、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要赔偿吗1、受托人因过错,致使委托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受托人赔偿。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受托人的义务如下: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或者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得,委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中,承担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是:1、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2、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因转委托而受到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具体情况而定: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有法律效力。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