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污染者应负责治理污染源、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承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拓展延伸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与:推动绿色经济的关键措施推动绿色经济的关键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鼓励绿色投资和可持续消费,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行动。应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力度,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同时,科技创新和绿色技术的应用是推动绿色经济的重要途径,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转化力度。此外,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也是实现绿色经济的关键。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推进,可实现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未来。结语污染者应负责治理污染源和赔偿受害者损失,排污收费和税收制度是具体措施。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待,但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处罚。推动绿色经济要制定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鼓励绿色投资和可持续消费,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加大支持力度,科技创新和绿色技术应用是重要途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也至关重要。综合推进以上措施,实现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未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现绿色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途径和工具有很多,包括财税、技术创新、价格机制、建设碳市场、强制设备改造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以来,我国不断深化价格改革,为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是促进绿色发展措施的一项重大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1种观点: 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举措: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括财税、技术创新、价格机制、建设碳市场、强制设备改造等;采取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与相关措施,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的。一、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哪些公共服务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包括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四方面内容。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性信贷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2种观点: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适用于企业、个人处置和销售各类废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废弃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这一旨在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鼓励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发展。法律分析废旧物资税收优惠如下:1、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3、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4、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拓展延伸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和发展方向。通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绿色循环经济模式相结合,我们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这种融合不仅可以促进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它也是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需要加强、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制定和执行相关和措施,以推动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结语通过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的实施,我们可以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处置和循环利用。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还能推动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关键。我们应该加强合作,制定和执行相关和措施,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速转变,积极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关注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注重推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建设等环节的节能增效,加强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机制,积极研究绿色投资,促进重点产业的绿色化生产,从再生产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推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建立相应的统计、跟踪和评价机制,科学预测绿色发展趋势,为更好地制定绿色发展相关提供有效支持。三是加快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发展,绿色技术是支撑。环保部门将对绿色技术发展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扶持,促进绿色生产技术开发示范,进一步加快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四是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把节约文化、环境道德纳入社会运行的公序良俗,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条件,引导公众自觉选择节约环保、低碳排放的消费模式。五是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创新合作方式,加强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充分利用已有实践成果,积极宣传相关经验做法,促进有助于绿色增长的环保技术转让,共同研发新的绿色技术。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开拓多类型的低碳融资渠道和方式,是当前低碳经济必须要配套的金融服务。第二,对于中小节能环保企业融资给予扶持。第三,对商业银行开展低碳金融给予扶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环境问题,这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通过征收碳税,增加碳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激励企业生产向低碳方向发展,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我国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行动方案。
第3种观点: 国家绿色发展战略:1、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引进消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生产效率,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规模。依法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采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2、节能产业。推动节能产业发展,一要加大节能关键和共性技术、装备与部件研发和攻关力度,重点攻克低品位余热发电、高效节能电机、高性能隔热材料、中低浓度瓦斯利用等量大面广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二要采取财政、税收等措施,促进成熟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继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三要创新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3、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我国累计堆存工业固体废弃物近70亿吨,大量的废旧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利用,随着蓄积量的不断增加,产业发展空间很大。一要组织开展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杆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二要大力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三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尽快建设完善以城市社区和乡村分类回收站和专业回收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分类加工为目的的“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四要推动再生资源国际大循环,增强国际再生资源的获取能力。4、是新能源产业。新能源具有低碳清洁的特点,几乎供应着世界电力的1/5。其中风能发电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太阳能增速超过40%。我国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每年可再生能源资源可获得量达73亿吨标准煤。2008年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太阳能集热面积居世界首位;2009年风电装机容量突破2000万千瓦,已居世界第二位,在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在建百万千瓦级的核电机组已达19台;中国国内第一个兆瓦级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已经开展。生物质能利用也得到了较快发展。绿色发展理念是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宗旨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它强调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人为本,善待环境 绿色发展是一场理念与思维方式的变革。 绿色发展作为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然环境保护的统一与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绿色原则贯穿于《 民法典 》的总编与分编中,比如说: 《民法典》总编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 侵权责任 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摘要】近年来,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保》从理念、原则到内容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修订《环境保》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在适应我国长期发展状况的理念和原则下进行制定。文章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探究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具体提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推动环境法律的持续发展。【英文摘要】Inrecentyears,facingtheseriousenvironmentproblems,ourcountrypresent'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fromtheidea,hasrevealedmanyflawsoftheprincipletothecontent,sorevises'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inthefoundationtoformulate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tobecomesolvesaquestioneffectiveway.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needsintoadaptourcountrytodevelopunderforalongtimetheconditionideaandtheprinciplecarriesontheformulation.Thearticlethroughstudiesourcountrypresently'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thebasicideaandtheprinciple,inquiredintoourcountry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thebasicidea,andproposedspecifically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basicprinciplelegislationsuggested,pushesenvironmentlawofkeepondevelop.【关键词】环境保护;理念;原则【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rotection;Idea;Princip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成长。正当人们还陶醉于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也相伴而生。我们品尝到了不曾有的苦果:山不再青,水不再碧;空气不再清新,自然不再宁静;天空不再高远,土壤不再肥沃。虽然有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但是我国不少地方还是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环境整治的速度追不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现实,让人们对牺牲环境的发展有了清醒的认知。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和反映,是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的平衡器。面对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防治后自然资源保护的途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以下简称《环境保》”)是19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1979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其制定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颁布以来,国内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环境保》从理念、原则到内容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调整日益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现实问题引发了我国学者对《环境保》何去何从的激烈争论,全国也开始考虑对《环境保》的立、改、废问题。笔者赞成环境保护基本”,有关《环境保》修改的必要性与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意义,学界已有很多论述,在此就不赘述。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具备长远的眼光,同时立足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现实,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具有稳定性和前瞻性。这首先涉及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问题。法律理念是指导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法律原则是其具体体现。因此,确立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核心问题,而且是推动环境法律发展的灵魂。一、相关概念界定什么是理念、法律理念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什么又是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这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通常都有不同的理解,为方便下文讨论,在此先对这些概念做一界定。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1998)解释,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该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为形象。或指思想的理念,或指客观的理念。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一种离开具体事物而存在的精神实体。中世纪经院哲学称理念为共相。康德将一些超经验的概念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黑格尔称之为一种客观的理性或精神。”[1]通俗点讲,理念就是引导人类行为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2]由此可见,法律理念是指导法律制定及运行的思想或观念。有学者更具体指出: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3]正如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指导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定、运行的思想、观念以及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所确认、宣示的基本观点。它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立法目的的思想基础,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是环境立法动机的根源。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具体规则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理念的最高级法律规则。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应然和实然、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第3种观点: 【摘要】环境法的发展有其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动力。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环境法的内在动力,其实质是环境公益主义”,即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人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为条件。《环境保》修改应贯穿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英文摘要】Thedevelopmentoftheenvironmentallawdependsuponitsexteriorthefactorsandtheinternalpowe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ideaistheinnerdynamicsoftheenvironmentlawdevelopment,itsessenceisthe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inotherwordstheenvironmenthasprovidedthebasicpremiseforthehumansurvivalanddevelopment.Humandevelopmentmusttaketheenvironmentasafoundation,taketheharmoniousrelationsofthepersonandtheenvironmentasthecondition.Therevision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houldpenetratethebasicideaof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关键词】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环境公益主义【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aw;Sustainabledevelopment;Basicideal;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深刻揭示了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本质关系问题。现行《环境保》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不够,在修改中要将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且原则性的规定,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环境法基本理念问题的提出一个部门法的崛起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的部门法,从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就其外在原因是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其内在推动力就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对这一理念的探究应首先从环境法的特殊性着眼。(一)环境法的特殊性通常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点。环境法更多地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范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行为,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这些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法的法律法规,虽然会受到阶级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但也得承认,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是可以为各种社会所共同认可的。[1]正是基于环境法的这一本质特点,使它区别于一般的法律,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以及调整目的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及其在价值取向上的人类共同利益的至上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环境法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方面,其内容具有综合性,有依据行规范确立的环境行律关系,也有按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还有按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刑事法律关系。同属于环境法但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公民个人,既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且通常没有权利能力的,公民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广泛参与者。甚至,后代人也作为一种潜在性的主体参与到环境法律关系中来,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个体与群体也往往由于人类的理性和对共同利益的要求,将其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主体,赋予其一定意义的主体资格。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不仅包括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还包括不能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