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不用开庭。双方由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2)经调解后,对方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当事人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3)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或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需要提交起诉书,那么,离婚开庭后原告还能追加诉讼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拓展延伸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在开庭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在开庭后是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无法辩护或者延长诉讼的时间。此外,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接受新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在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结语离婚案件中,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然而,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且新请求需与原请求直接相关且不影响对方辩护或延长诉讼时间。因此,在提出新请求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在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要求追加诉讼请求的,可以与本案进行合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如果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需要提交起诉书,那么,离婚开庭后原告还能追加诉讼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诉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3种观点: 我已经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还用撤诉吗男方不出庭,不影响审判。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缺席判决,直接根据调查结果对本案做出处理。没有男方不出庭,直接同意原告观点,判决离婚的事情。仍然应该调查该民事案件,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也可以在人民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人民下发离婚调解书后双方签收生效,如果签署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由人民判决,一般可以判决离婚,人民作出的生效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均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意味着原、被告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种观点: 如果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需要提交起诉书,那么,离婚开庭后原告还能追加诉讼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诉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不用开庭。双方由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2)经调解后,对方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当事人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3)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或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需要提交起诉书,那么,离婚开庭后原告还能追加诉讼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拓展延伸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在开庭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在开庭后是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无法辩护或者延长诉讼的时间。此外,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接受新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在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结语离婚案件中,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然而,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且新请求需与原请求直接相关且不影响对方辩护或延长诉讼时间。因此,在提出新请求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