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诈骗罪。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3种观点: 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中不包含利息。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利息损失是银行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要求行为人向银行偿还利息属于民事补偿,并非刑事惩罚,因此利息不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一、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数额的计算方式还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是由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能否计入诈骗数额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的数额应当仅限于行为人透支的本金,而不应当包括由本金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诈骗数额不仅仅包括行为人透支的本金,还应当包括银行为此而遭受的损失,即银行的预期收益。虽然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其没有将利息也排除在外,故恶意透支数额应包含利息。二、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金融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计算方式来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的诈骗数额只能包括本金。信用卡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中也具有金融诈骗罪中所包含的共性内容。在2001年最高人民《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中,明确“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诈骗数额只能包含透支本金,如此计算,也与行为人诈骗时其主观上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相一致。其次,从透支本金所产生利息的性质来看,不能为诈骗数额所包含。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只是一种银行的预期利益,本质上属于一种计算财产,因此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而对于发卡行在本金基础上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只宜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应作为影响定罪情节的数额来考虑。最后,从司法实践的易操作性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来看,不能将利息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首先,如果诈骗数额包括利息,那么由于现实生活中一般银行提供的利息数额均是包括复利,但是将将复利从利息中剔除,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而且非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能为之。而公诉机关又不能仅凭作为受害方的银行提供的数据认定利息数额,如此一来,必将耗费大量精力来准确认定利息数额,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其次,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结果犯,诈骗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现实生活中,由于各银行规定的利息标准有高有低,并不一致,就会出现透支同样的本金,经历同样的透支期限,不同的银行认定的透支数额则不相同。而透支数额又直接影响到了定罪和量刑,如此,就会出现在相同地区的不同银行恶意透支相通金额的行为人,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量刑重,有的量刑轻,不利于司法的公平。
第2种观点: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诈骗罪。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3种观点: 刑法的首要直接目标是惩罚犯罪而非补偿被害人,即首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只能以犯罪分子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基础进行否定性评价。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规定对诈骗罪而言,一般以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认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利息损失是银行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要求行为人向银行偿还利息属于民事补偿,并非刑事惩罚,因此利息不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