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信托的结束必然要确定信托财产如何归属,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两种归属途径:一是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是信托终止而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一、信托财产归属有哪些注意事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在变化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法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即:一是,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法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的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这也就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视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确定的权利归属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转移过程所需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可以由交接当事人确定,如果有关方面作出规定,则依照其规定。二是,信托终止后,人民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这就是信托财产被依法确定归属于谁,谁就成为被执行人。三是,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这项规定的立足点是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并应有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是什么?这是与结束信托事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法定文件,或者说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这项规定确定了信托终止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受托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托人的责任解除和承担,它对结束信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以保证有秩序地终止信托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提出异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信托拥有非常大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是分离的,不再受到委托人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有些人因此认为,对信托财产是不能向申请执行的,即使信托终止以后,也不能向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种误解,满足法定条件时,权利人有权向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很大性,按照信托法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权利人才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当信托财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如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若受托人没有支付的,维护者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信托财产,以获得受偿。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信托房屋买卖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交而未交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或未来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用该条款。当信托终止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应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现阶段,法律对权利归属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义务没有限定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权利归属人只能以其接受的剩余信托财产或其相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如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获得10万信托财产的,当债权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益人只需要在1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当然了,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的,有权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并变更执行。因此,信托终止后,仍然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要是存有异议的或不服执行决定的,应该及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可能需要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或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贷款,抵押担保人可能需要在破产信托中申报剩余债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质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抵押或者质押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承担的主债务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有:1.债务人重整成功,债权人受益,可以有效避免其进入破产清算导致债权清偿比例过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2.债务人重整失败,债权人损失加大,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自动停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合同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人在破产信托发生时不履行担保责任,将面临违约金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了解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并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可能会因为提供不当担保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向其承担追偿责任,并按照约定享有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履行债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办理,抵押人不得就其担保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总结: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审慎,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状况,注意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在破产信托发生时,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