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1种观点: 案件到公诉证据不足的处理方法: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2、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机关可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起诉。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法律分析案件到公诉证据不足的处理方法如下: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是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拓展延伸应对证据不足的案卷:策略与实践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卷时,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应对挑战。首先,律师应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分析目前已有的证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访谈,以获取更多线索。其次,律师可以考虑采用证据补充的方法,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文件或证人证言,以填补证据不足的空白。此外,律师还可以运用法律规则和先例,进行法律推理和逻辑分析,以加强案件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最后,律师需要善于利用辩护技巧,通过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反驳,削弱对方的证据,从而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综上所述,应对证据不足的案卷需要律师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和实践,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结语针对证据不足的案卷,律师应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应对挑战。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补充证据是关键。通过调查、采集证人证言等方式填补证据空白。运用法律规则、先例进行推理和逻辑分析,加强案件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善于利用辩护技巧,提出合理质疑和反驳,削弱对方证据。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和实践,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因为这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常见错误有:1、草率、无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卷材料。这是极可能导致整个辩护活动归于失败的一种严重的错误。正确地做法应当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重点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查证、机关起诉意见书、扣押冻结财物清单等正式诉讼文书,以及诸如指纹鉴定、血型鉴定、声谱分析、色谱分析、弹道鉴定、伤情鉴定和精神病等病理学鉴定等技术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应当围绕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侦查、审查起诉与起诉阶段的程序或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干涉或者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被告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进行。2、片面、断章取义地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正确地做法是不能只摘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也应当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材料也摘录下来。同时,摘录的材料应当保持其原始性、连贯性,以及材料各部分的内在联系,不能单纯为取之所需采取按意、按需或者断章取意的摘录。同时,对所摘录的材料应当记下相关卷宗的页码,甚至行数,以便在法庭上证据质证时引用、反驳及发表辩护意见时引用。3、不认真阅读、分析起诉书。我们都知道,作为刑事辩护案件,无论是自诉案件,或者是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主要是针对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中的论点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的。通过审查分析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可以初步掌握案情,在阅读、分析、反复推敲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时,从中发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以备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依法查证时有针对性的予以对照核实或查证犯罪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提出有说服力和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完成辩护律师的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性质分类整理具有内部联系的一组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它便于档案的保管,使用和统计。从案卷可以了解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案卷”又称“卷宗”,文书案牍分类保存,每一类谓之一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给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证据,嫌疑人也会提出供述和辩解。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出示部分证据材料,这个时候嫌疑人是在场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摘录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卷宗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给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证据,嫌疑人也会提出供述和辩解。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出示部分证据材料,这个时候嫌疑人是在场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给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证据,嫌疑人也会提出供述和辩解。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出示部分证据材料,这个时候嫌疑人是在场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是不能去复印卷宗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是不能去复印卷宗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需遵循规定程序,可收取复制费用。为保障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当事人可要求查阅案件相关材料,需提前联系并填写阅卷单。只能查阅审判卷,复制需支付费用。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查阅和复制。法律分析在法律规定的材料范围内,当事人是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的。但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且可以收取一定的复制费用。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次,最高人民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即《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填写阅卷单。当事人和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审判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经保管人员的同意,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上述材料,但应向支付必要的费用。结合实践现状,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由律师到进行查阅和复制。拓展延伸最高发布新规定,加强卷宗复印管理最高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卷宗复印管理。根据新规定,所有在进行卷宗复印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举旨在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了卷宗复印的具体要求,包括复印设备的选择和维护、复印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等方面。同时,还将加强对卷宗复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卷宗复印工作,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结语为了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维护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程序。当事人可以向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需提前与承办人员联系,并出示证件填写阅卷单。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查阅和复制,以确保操作规范。最高最近发布的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卷宗复印管理,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将规范卷宗复印工作,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