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性质分类整理具有内部联系的一组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它便于档案的保管,使用和统计。从案卷可以了解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案卷”又称“卷宗”,文书案牍分类保存,每一类谓之一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诉讼卷是侦查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进入诉讼程序的卷宗。比如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经过侦查终结移送到起诉科的卷宗。诉讼卷包括两个部分:一、文书卷。包括诉讼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鉴定材料。 二、证据卷。就是各种证据材料。侦查卷就是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卷宗,我们叫它副卷。它有两种。 一、通过侦查案件没有能够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保存的卷宗。比如刑事拘留释放的卷宗、因为不批准逮捕释放又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卷宗; 二、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案卷副本。它包括各种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为继续侦查的需要而备份的材料、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调查提纲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2种观点: 侦查卷就是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卷宗,我们叫它副卷。它有两种。1、通过侦查案件没有能够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保存的卷宗。比如刑事拘留释放的卷宗、因为不批准逮捕释放又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卷宗;2、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案卷副本。它包括各种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为继续侦查的需要而备份的材料、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调查提纲等等。一、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之后的流程有什么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审判。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利义务。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现在是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当事人必须随传随到,二次无故不到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审,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外出时,按规定必须事先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有关规定最好能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4、个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审判的。当然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如果你涉案的情节轻微,检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终都会移送到审判的。或者当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办人电话联系一下,证实一下案情的进展情况。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在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二、机关二次受理诈骗案有什么新证据会的。刑事案件到了阶段,除了一些极其简单的、定罪量刑争议不大的案件之外,绝大部分案件仍是会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退回补充侦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常见现象。退回补侦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与机关沟通案件的方式,检察机关会通过《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要求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案件的相关证据,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就能够得知检察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基本态度,以及对案件定罪量刑证据方面存在哪些意见。当然如果一个案件办案机关能够将《补充侦查提纲》附卷,专业的辩护律师也绝不会放过这份重要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提纲》甚至会成为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重要指引,尤其是对于“证据辩”的案件。
第1种观点: 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终结标志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案子退回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具体如下:1、看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卷内容齐全,比如卷宗的正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庭审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副卷比较简略,具体到卷宗,仅包括合议庭笔录和判决书等。法律依据:《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终结标志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案子退回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具体如下:1、看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卷内容齐全,比如卷宗的正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庭审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副卷比较简略,具体到卷宗,仅包括合议庭笔录和判决书等。法律依据:《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相关法律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家属看不到刑事案件的卷宗。刑事案件卷宗属于国家秘密,任何时候家属都不能看刑事案件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有权阅卷。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人民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只有先成为辩护人,才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经同意后,方能看到案件卷宗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是属于保密文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人民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 诉讼 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 律师 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 罪名 和 羁押 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 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是属于保密文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人民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2种观点: 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给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证据,嫌疑人也会提出供述和辩解。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出示部分证据材料,这个时候嫌疑人是在场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一、刑事案件怎么查看案件进展?刑事案件,个人无法查看案件进展。如果想了解案件的进程,方法如下: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2、自行与、、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二、犯罪记录查询是怎么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封存,但也不是撤销,而成年人犯罪记录也不会撤销,是可以查询到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是属于保密文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人民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 诉讼 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 律师 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 罪名 和 羁押 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 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查阅,不可以复制。 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