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信托投资公司(一)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业务分类1、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2、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五类。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法律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五类。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货款、担保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