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能源管理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能源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绿色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积极鼓励和指导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兴业,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给比例,并通过税收、信贷、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
第1种观点: 能源局属于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一、能源局机构职责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二、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1、综合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2、法制和改革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改革有关工作。3、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4、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5、电力司。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6、核电司。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7、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8、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并组织实施。10、市场监管司。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11、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2、国际合作司。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对能源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以实现对能源计划、能源实绩、能源平衡、能源预测、能源设备、能源质量、生产调度、物流调度等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分析。解决了企业管理者对各种能源介质的优化决策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能源的生产、使用和运行工况,做到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实现能源管理由粗放化向精益化管理的转变,实现生产由经验化到精确化调度职能的转变。 使能源管理的一系列过程都实现数据化、智能化、自动化,达到能源精细化管控,优化生产,安全供能,降低能耗,提高调度掌控力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