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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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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电水汽热合同范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一些问题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其次是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再次是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伤脑筋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我们也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这种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水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指供应人向用户供应自来水,用户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逐步强化的结果。供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六百四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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