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信托的结束必然要确定信托财产如何归属,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两种归属途径:一是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是信托终止而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一、信托财产归属有哪些注意事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在变化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法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即:一是,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法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的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这也就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视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确定的权利归属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转移过程所需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可以由交接当事人确定,如果有关方面作出规定,则依照其规定。二是,信托终止后,人民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这就是信托财产被依法确定归属于谁,谁就成为被执行人。三是,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这项规定的立足点是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并应有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是什么?这是与结束信托事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法定文件,或者说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这项规定确定了信托终止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受托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托人的责任解除和承担,它对结束信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以保证有秩序地终止信托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提出异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信托拥有非常大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是分离的,不再受到委托人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有些人因此认为,对信托财产是不能向申请执行的,即使信托终止以后,也不能向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种误解,满足法定条件时,权利人有权向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很大性,按照信托法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权利人才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当信托财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如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若受托人没有支付的,维护者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信托财产,以获得受偿。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信托房屋买卖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交而未交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或未来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用该条款。当信托终止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应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现阶段,法律对权利归属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义务没有限定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权利归属人只能以其接受的剩余信托财产或其相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如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获得10万信托财产的,当债权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益人只需要在1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当然了,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的,有权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并变更执行。因此,信托终止后,仍然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要是存有异议的或不服执行决定的,应该及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可能需要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或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贷款,抵押担保人可能需要在破产信托中申报剩余债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质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抵押或者质押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承担的主债务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有:1.债务人重整成功,债权人受益,可以有效避免其进入破产清算导致债权清偿比例过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2.债务人重整失败,债权人损失加大,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自动停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合同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人在破产信托发生时不履行担保责任,将面临违约金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了解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并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可能会因为提供不当担保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向其承担追偿责任,并按照约定享有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履行债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办理,抵押人不得就其担保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总结: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审慎,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状况,注意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在破产信托发生时,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1种观点: 信托不良债权清收策略只能说每个人看法不一样,这都需要工作经验来支撑的。什么是不良债权?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应如何清收不良债权?是否有什么比较有效的措施进行清收不良债权?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一、运用非诉讼方式催收不良债权问题。非诉讼的清收工作花费的成本小,更重要的是不伤及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这个方式是企业的首选方式。实践中,很多企业的非诉讼清收工作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往往在于清收的方式和力度不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欠款不还的企业,其债权人往往不止一家,其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也有一定限度,所以企业会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还款期,这个时候,谁催收的力度大,谁就可能更早的拿到钱,正所谓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给债务企业施加压力。具体的催收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做好充分的准备。催收人员一定要对债务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对方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方可能提出的理由等,这样才能够有备而战2、注意催收人员的选择。不同的人员催收的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员工催收的效果越好,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催收效果比营销人员好,律师催收的效果比非律师的效果好,所以在人员选择上也要注意。很多企业人员选择上不注意,要么就是由业务人员单打一,从头到尾由业务人员来单挑,要么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企业领导齐上阵,组织一个很多人的队伍上门讨债,要么就是一发现不良债权,直接交给律师起诉,根本不考虑与对方的协调沟通,这种种方法无疑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人员选择上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次序,要根据情况设计好人员的配置,以保证最佳的效果。3、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解决问题。催收人员要善于把握对方的心理,从心理上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对于对方能够提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意见和要求,要尽量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委婉拒绝。催收人员要耐得下性子,忍得住气,把握对方的心理,力争和平解决问题。4、适当的运用造势战术,与对方打心理战。催收人员要学会虚张声势,给对方造成错觉和压力,往往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前所述,一个债务企业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是有限的,谁施加的压力越大,谁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就越高,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源于债务方的心理感受,所以追债务的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一些必要的方式,给对方形成错觉,来增大对方的心理压力,从而尽快的讨回不良债权。5、注意观察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形成判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催收人员不但要着力于催收债务,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债务人的情况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判断,以供决策者决定下一步的对策。二、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诉讼是企业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手段,一个准备充分的案件,其效果常常是令人满意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可以给企业的其他客户传递一个强烈的警戒信息,有效的抑制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企图。中国的企业家眼里往往将诉讼作为无奈的选择,但是越不敢诉讼,拖延下来的结果会越糟糕,所以对于诉讼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轻易诉讼,不惧怕诉讼,做有把握的诉讼。
第2种观点: 有业务实操者提示称,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有:如不良资产的准确估值,一般通过协商定价或市场拍卖的方式;如信用增级问题,不良资产本身的信用就有问题,以此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不经过信用级别的提高,是很难卖出去的,也就缺乏价值。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是提升资产信用等级。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超额抵押、担保、购买第三方担保等。过去我国实行性不良资产时期,主要靠信用担保增级;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如品种设计问题。不良资产要释放生产力,获得融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在资产整合及标准化基础上,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面对未来,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有两大发展方向,其一是从内部保全清收向承接外部不良资产进化;其二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主动管理能力,加强机构合作。一、信托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可以。信托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角色已经比较丰富:一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二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收购不良资产,作为权利人处置不良资产;三是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购买其他处置主体发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产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清收不良债权的措施1、运用非诉讼方式催收不良债权问题非诉讼的清收工作花费的成本小,更重要的是不伤及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这个方式是企业的首选方式实践中,很多企业的非诉讼清收工作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往往在于清收的方式和力度不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欠款不还的企业,其债权人往往不止一家,其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也有一定限度,所以企业会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还款期,这个时候,谁催收的力度大,谁就可能更早的拿到钱,正所谓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给债务企业施加压力具体的催收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做好充分的准备催收人员一定要对债务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对方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方可能提出的理由等,这样才能够有备而战2)注意催收人员的选择不同的人员催收的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员工催收的效果越好,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催收效果比营销人员好,律师催收的效果比非律师的效果好,所以在人员选择上也要注意很多企业人员选择上不注意,要么就是由业务人员单打一,从头到尾由业务人员来单挑,要么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企业领导齐上阵,组织一个很多人的队伍上门讨债,要么就是一发现不良债权,直接交给律师起诉,根本不考虑与对方的协调沟通,这种种方法无疑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人员选择上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次序,要根据情况设计好人员的配置,以保证最佳的效果3)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解决问题催收人员要善于把握对方的心理,从心理上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对于对方能够提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意见和要求,要尽量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委婉拒绝催收人员要耐得下性子,忍得住气,把握对方的心理,力争和平解决问题4)适当的运用造势战术,与对方打心理战催收人员要学会虚张声势,给对方造成错觉和压力,往往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前所述,一个债务企业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是有限的,谁施加的压力越大,谁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就越高,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源于债务方的心理感受,所以追债务的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一些必要的方式,给对方形成错觉,来增大对方的心理压力,从而尽快的讨回不良债权5)注意观察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形成判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催收人员不但要着力于催收债务,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债务人的情况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判断,以供决策者决定下一步的对策2、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诉讼是企业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手段,一个准备充分的案件,其效果常常是令人满意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可以给企业的其他客户传递一个强烈的警戒信息,有效的抑制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企图3.不良债权置换业务在追讨无果、诉讼无法执行时不良债权置换是解决不良债权问题的唯一途径,把债权人手中的不良债权通过置换的方式变成实际的资产,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甚至零损失的目的根据以上内容就可以掌握投资不良债权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由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由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一定情况下,家族信托可以撤销。信托法通常会明确授权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信托,以保护其自身权益。而债权人行使申请撤销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已经存在;二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三是委托人依法向提出撤销信托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审理之中的。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借款保证关系中,当主债务人破产时,有关以主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应当中止审理。这在实践中并无疑义。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应否中止审理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人民应当建议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然后对主债务纠纷继续审理,如果债权人不撤回对保证人诉讼的,应当中止审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主债务人破产情形,因为主债务人是第一位的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多少受债权人破产受偿情况的影响,因此案件需要中止审理。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因保证人系从债务人,其进入破产程序既不会影响到主债务纠纷的审理,也不会影响到保证责任数额的确定,因此没有任何中止审理的必要。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第4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那么,在此情形,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呢?鉴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果在诉讼终结前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人民应予以预留,待债权确定后分配给债权人。如果事后相关诉讼认定保证债权不能成立的,可再将预留部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主债务已经到期的,人民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则应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保证债权一经确认,便成为确定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分配。如果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人民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预留。《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第2款规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11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应当说,新法对提存、预留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化,权利请求期间的规定可谓宽严相济,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1、业务关系的建立,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2、运作方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3、费用收取,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二、基金属于债权还是股权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因此会做具体的区分。一般来说,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即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托关系。股权私募基金以股权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股权投资,私募债权基金以借款关系体现,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3种观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一、债权信托风险该如何预防和应对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理论上,房地产信托会有抵押物或担保,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信托项目发生经营问题或遭遇不可抗力,很难想象投资者可以单打独斗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目前仍是个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调整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中国银监会刘明康日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表示,当前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二、债权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保障方式,可以有效地增加债权人的信心,降低债务违约风险。但抵押担保并不能完全防止债务人破产,因为破产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比如经营不善、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与抵押担保是否存在并不直接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企业破产财产总额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清偿顺序依次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抵押担保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人破产,它只是一种增加债权保障的方式。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债权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信托一般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移给信托财产管理人,保护基金的用途而设立的信托。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能会以抵押担保债权的方式向信托主张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抵押担保债权先于信托设立,则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满足。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破产信托的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人应该优先偿还受益人的债权,而不是抵押债权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四条:“信托财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利益为先的原则,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优先履行清偿受益利义务。如受益利与抵押权、质权等债权相混淆,优先清偿受益利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其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以本人财产为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债权优先顺序。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的债权与同时设立的其他担保债权享有同等优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企业破产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下列各项债权:(六)破产清算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抵押权、质权,但该抵押权、质权在破产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形成,并且该权利的申请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