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文件指出,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规定: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投资建设承建主体转变仅涉及产权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各投资主体应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法律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节 推动重点领域跨越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新能源的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投资建设承建主体转变仅涉及产权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各投资主体应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保持技术指标门槛稳定:为创造稳定环境,2021 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要求,2021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 2020 年基础上退坡 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 2020 年基础上退坡 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二、做好测试工况切换衔接,实现新老标准平稳过渡:2021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试验方法标准将更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按照老标准进行检测的产品,只要符合补贴技术门槛要求,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补贴技术要求,有条件的等效全电续驶里程应不低于 43 公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小于 65%,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同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 125%。其他新能源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技术要求,适用财建〔2020〕86 号文件规定。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化长效机制: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缺陷调查及主动召回。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监管,对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跨部门联合调查。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承接购置补贴有序退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四、切实防止重复建设,推动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项目等规范要求。加大僵尸企业退出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盲目投资、违规建设等乱象,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企业聚集,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购置补贴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 10000 辆、1000 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发展规划,发展前景,以及能源利用的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向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2种观点: 包括发展规划,发展前景,以及能源利用的计划。氢能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在之前召开的中阿能源合作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我国氢能产业处于大规模爆发前夜。“按照氢能中长期规划部署,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在氢能规范管理、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以及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制定完善有关和规定,加快构建1+N体系,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产业基础和市场空间,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合理布局。”沈竹林称。在强化创新和拓展多元应用方面,沈竹林指出,要集中力量突破核心技术,促进产业应用和迭代升级,完善技术体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强化产学研用的融合,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同时,推动重点领域深度减排脱碳,扩大清洁低碳制氢供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探索风光氢储一体化发展模式,推进氢能储运加注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氢能的高效供给体系,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推进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车辆、重型机械设备等的应用,促进氢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储能等融合创新发展,不断拓展氢能多元化的应用场景。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向海平表示,我国氢能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须围绕氢能全产业链全面提升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原始创新能力,加速突破关键材料及核心技术装备,重视产业化和示范应用,鼓励多样化的商业模式创新,逐步降低用氢成本,完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检测认证和监管体系,构建健康的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生态。未来发展可期。在支持、企业投入加大的背景下,氢能市场未来发展可期。德邦证券分析师倪正洋表示,预计2050年我国氢能产值将达1.2万亿元,低碳环保的可再生能源制氢占比将超过70%。全球氢能建设高潮将来临,可再生能源制氢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今年以来,我国氢能领域已完成35起投融资事件,总金额超过63亿元,资本加速进入氢能领域。”川财证券分析师贺潇翔宇表示,未来随着更多氢能投资项目落地,产业协同效应将逐步凸显,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并拓展更多应用场景。从终端市场来看,今年前9个月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销量超过2000辆,目前保有量已经破万,市场迎来新的发展阶段。贺潇翔宇表示,随着氢能五大示范城市群的推广效应逐步显现,我国燃料电池汽车投放将进入密集期。今年三季度共计1346辆燃料电池汽车交付使用,其中五大示范城市群共投放超1000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补贴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第2种观点: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什么是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法规及方面对两类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审核及补贴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供应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能源包括:推动充电桩进小区,居民可享受一些列补贴,因此消费者可享受财政补贴和充电补贴双重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还通过设置补贴来提高产品的经济性,进而提升市场需求,扩大产业规模。2009年正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新增“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制度”,并正式明确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2011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正式成立。随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进一步明确将通过把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方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可以利用财政的力量弥补行业发展初期商业模式不成熟和盈利性较弱等核心问题,吸引资金大量涌入相关行业,进而带动行业快速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