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方式。而是采购的一种实施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采购和招标是有区别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采购主体以及采购资金来源。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 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是指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