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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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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

1、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2、向提出控诉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举证和辩论的权利;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上诉的权利等。

一、被害人与自诉人的区别

自诉人与被害人存在以下区别:

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

2、被害人有请求立案权和请求人民抗诉权,自诉人没有;

3、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二、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对于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如下:

1、递交诉讼状;

2、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宣告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应该如何办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判决的上诉权。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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