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会收回廉租房。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