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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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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收回条件为:

1、原来的房屋租赁人死亡或者外迁;

2、租赁期限已满,并不符合续租条件;

3、租赁期间,通过其它方式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间,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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