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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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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管辖权按照层级划分,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市辖区、地区、省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特定范围的劳动争议。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若仲裁委员会之间发生管辖权异议,应协商解决,否则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3、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拓展延伸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运作方式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部分。通常,仲裁委员会由多名、中立和有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可以是法律专业人士、行业专家或具有相关领域知识的人士。这些仲裁员被选定后,会根据仲裁协议或相关法律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包括确定仲裁程序、听证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解或裁决,并最终发布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运作方式的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仲裁委员会应确保管辖范围正确,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并通过协商解决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运作方式保证了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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