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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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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权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当合同未履行且双方住所不在约定履行地时,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当事人选择仲裁处理纠纷,则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分析

一、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相关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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