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进行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活动场所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加“”活动,并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