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包括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另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等情况也有相关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
补充: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包括: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此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情形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会根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