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个方面。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案件的管辖、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适当处理。实体性审查则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进行审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决定不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在审查阶段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犯罪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而也可以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