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有效执业证、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的指定辩护通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应是与会见同一单位并持有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和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管理部门。
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