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最早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另外,辩护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持执业证书、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另外,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家属是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1)疑人家属本人就是的,可以直接接受委托,以身份前往看守所会见。(2)疑人家属可以直接以非身份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非身份的辩护人,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前往看守所会见,但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也就是案件移送到之后,经得的同意,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案件移送到之后,非辩护人经得同意就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然,在实践当中,或者能够同意家属作为非辩护人前往会见的可能性较小。绝大多数家属不能直接会见,但可以与嫌疑人进行通信。经承办机关同意,嫌疑人可以与居住境内的家属通信。在实践中,能不能通信,要和看守所进行沟通确认。即使可以通信,信件内容也不能涉及案情,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