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由检察机构决定,对被告人的批捕由决定,二者均由机构执行。只有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逮捕或者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构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和人民。对于机构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有批准权。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机构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