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且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第二项规定情形,也可暂予监外执行。对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在定义和适用条件上存在较大区别。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可能判无罪;而监外执行是已判刑但不适宜在监狱或所执行刑罚的特殊刑罚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