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