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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律师会见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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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第一阶段会见几次?

1、刑事案件第一阶段会见两到三次。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一般会见次数不受。辩护接受委托以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羁押场所进行。进行犯罪分子的会见时,不可以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会见的时间、以及会见的次数不受。只要是羁押部门正常的工作时间,都可以去进行会见。

2、只要办案需要,看守所正常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辩护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1. 办理会见手续: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执业证、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 确认《授权委托书》: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 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 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 交接手续: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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