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科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机关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
2.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 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 人民审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