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立案阶段
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人民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应该如何处理?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但人民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被害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机关控告。
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
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