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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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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在网络上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开设赌场这种行为会对于社会秩序进行一定的扰乱,同时如果存在开设赌场行为,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必须要按照《刑法》303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惩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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