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时,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以及审查活动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