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三条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进行了规定,原判一年半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如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违反报到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法,都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