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还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并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在讯问时,应当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此外,人民还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