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机关在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况外,被逮捕人的家属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另外,第九十四和九十五条也分别规定了讯问和释放的相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