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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终止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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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收监: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讲,如果为了逃避惩罚,在服刑的过程当中自伤自残,司法机关是不能进行保外就医的,若进行保外就医,需要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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